李家超三度沒按選舉廣告規定 入稟要求豁免刑罰

李家超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港台圖片)

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就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 入稟狀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提到李家超在今年4月三度沒有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的刑罰。根據《規例》,任何人無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