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刑事罪如觸及國安 適用國安法42條保釋安排

《香港國安法》第42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問到基本法23條立法,是否有類似做法時回應,最近有案例指出有關保釋條款不只限於國安法下的罪行,也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罪行,包括煽動意圖罪。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無論現行及將來刑事罪行,如法庭認為觸及國家安全,按法理邏輯,必須適用國安法42條保釋安排。林定國強調香港國安法開宗明義規定, 必須遵從基本法保障人權,國安法不是不准人保釋,但保釋門檻與之前有分別,其他司法管轄區也有類似安排。 另外,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早前發表報告,點名或會制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處理國家安全罪行的檢控人員。林定國表示,他與特區政府也對此嚴厲批評,認為背後動機明顯,指所謂研究報告並無證據,屬於恐嚇威脅。他說,很開心前線的人員仍堅持工作,士氣高昂,對無理的威脅,沒有退縮。 林定國又說,期望邀請有公信力人士,例如退休法官、商界人士等,以不同方式及不同渠道,對外宣傳香港的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