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表明不會修改防賄條例 羅健熙批評極不負責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批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不會兌現競選時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承諾,令條文涵蓋行政長官,是極不負責任做法。 他說,選民是基於候選人政綱選擇,當選者理應盡力兌現承諾,但林鄭月娥卻公然表明「走數」。 羅健熙說,理解特首是向中央負責官員,並且代表整個特區,但難以理解修例為何是「衝著行政長官憲制地位」;當公務員及問責官員都受相關條例規管,質疑為何特首不受監管。 他指出,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當年檢視防賄條例及措施,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特首索取、接受利益及向特首提供利益的行為,而林鄭月娥的講法是推翻了報告建議。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特首亦納入規管範圍,但質疑為何第3條又會與憲制地位有關,而第4條又不會有影響,他感到莫名其妙。他認為,林鄭月娥說法令人感到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他認為,只要由中央成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是否收受利益,授權立法會主席、大法官作出審批,相信不會影響特首憲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