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入稟指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 遭駁回需付訟費

已故歌手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安樂影片製作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遭駁回並需支付訟費。梅啟明表明會上訴。 梅啟明聲稱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商標,但法官陸啟康裁定,在電影名稱及宣傳材料中使用「梅艷芳」及「Anita Mui」,只是講述電影與梅艷芳相關,並不構成侵犯商標,申索明顯沒有勝算。 法官又表示,梅啟明今年5月申請法援被拒,他已正式註冊的商標類別為金屬品、手錶及珠寶,正在申請出版、貨物及服務事宜的註冊商標則仍未獲批,認為梅啟明不合資格提告,而且電影並非使用金屬品、手錶及珠寶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