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美琪稱國安法維持無罪推定及不設追溯力原則

律政司署理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上表示,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是一致。其中國安法第5條,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保障各人權利;至於第39條,反映刑事罪行沒有追溯力的原則,與《基本法》規定一致。 楊美琪表示,《香港國安法》在程序上規定,審理的法官必須由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法官當中指定,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曾解釋,委派哪位法官是由相關級別法院的領導決定,而原訟法庭亦在唐英傑案中強調,特首不是指派或任命某位法官負責審理某宗案件,法官會遵守司法誓言,依法履職,不會因為行政長官指名若干法官,而令特首或政府干預法官的審判工作,合理、持平的旁觀者不會認為這些法官失去獨立性。 有關《香港國安法》的保釋規定,楊美琪說,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裁定,理解國安法第42條時需要留意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對42條的理解,除了要兼顧第1條的立法目的,還應盡可能兼容第4及5條有關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 楊美琪又提到陪審員審理案件的問題。她說,最近上訴庭在處理唐英傑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時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應根據國安法的整體立法背景及目的,並與人權法的相關條文一併解讀,確保防範國安行為的基本目的、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的公平權利。上訴庭指出,陪審團審訊不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唯一達致公平的目的,並非不可或缺的元素。如出現陪審員有受風險的情況,便不設有陪審團,而是由3人法官組成的審判法庭處理案件,才能確保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