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無遵從強制驗窗 罰款6500元

一名業主因無遵從強制驗窗被判罰款。
一名業主因無遵從強制驗窗被判罰款。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6500元。

有關單位位於香港德輔道西一幢8層高及樓齡70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8月19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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