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或意圖永久離港不能領取消費券 當局稱會審核資料

政府將於8月7日起發放第二階段電子消費券,當中設新限制,永久離港或有意圖永久離港人士將不合資格領取。政府表示,會從3方面審核有關人士,包括其身份證是否在本地簽發、有否向積金局信託人以永久離港原因提早於65歲前提取強積金、由2019年6月18日至今年6月12日期間,1天也沒有留在香港。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政府決定,可提出覆核。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先後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及另一個電台說,政府會與積金局聯絡核對資料,當事人如果屬永久或有意圖永久離港,將收到不合資格領取消費券的訊息。因為當時人申請提早取走強積金時,強積金信託人會要求對方做法定聲明及查核資料,例如外地入境紀錄、海外居住地等。 如果過去3年在海外工作、讀書、留院或照顧親人等而未能返港,當局如何處理,王學玲說會每個個案考慮,看當中是否有政府可信納的合理原因。另外,由於今次發放消費券條件有變,已領取第一期消費券的人士,未必可以領到第二期,但當局不會要求他們退回之前領取的消費券。 另外,今次容許有條件成為永久性居民的來港人士,例如來港讀書或專才等領取半額消費券,但外傭或輸入外勞卻不受惠。王學玲解釋是按相關人士的身份及入境條例而定,始終需要考慮財政承擔作出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