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 駁回黎智英覆核手令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處手令,今早在高等法院被駁回,手令維持有效,警方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內的資料。 法官陳嘉信頒布判詞,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又指明《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此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 另外,法庭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又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黎智英之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前年在他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並於上月根據《香港國安法》取得手令允許檢視相關資料,是以《國安法》實施細則凌駕《釋義及通則條例》。 黎智英當時質疑,警方想在其手機內取得的「指明證據」屬新聞材料,指稱警方只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規定,去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批出取得新聞材料的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