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女文員被迫離職 工程公司裁定歧視賠13萬發工作證明

孕婦。示意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年過40歲的鋁窗工程公司女文員四年前因懷孕及流產而遭僱主威脅自願離職,女文員最終被解僱後透過平機會入稟指控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並要求僱主作出適當賠償。余啟肇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女文員申訴成立,裁定該公司董事確實有作出歧視行為,故下令該公司需作出合共港幣13.3萬元的感情損害賠償、收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連利息,並需在14天內向女文員發出僱用證明。 申索人為現年41 歲的秦秀清,答辯人為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主要從事本地檢驗及維修窗戶業務 ,陳漢龍先生為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 。秦於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間受聘為該公司的文員,秦在2016年確實懷孕,預產期為 2016年12月27日,但秦在2016年6月進行超聲波檢查時則發現子宮內有死胎,而需接受以藥物引道方式清宮的刮宮手術 。陳則在2016年7月6日指秦工作表現不佳而簽署解僱通知書,並僅作出$22,000的遣散費 。 余啟肇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文明社會中男女的社會地位漸趨平等,婦女享有就業的自由和權利,不應因為懷孕而被剝削。 而秦在懷孕之前和陳的工作關係一直良好 ,陳甚至以較高的工資邀請秦繼續替他的公司服務。余官指秦因懷孕而失去一份本來安穩愉快的工作 , 而且陳的威脅性陳述不近人情又給予秦很大壓力,秦在2016年更被醫生診斷患有班禿 。 余官最終考慮到秦的感情損害及收入損害 ,秦離職之後直至 2017 年3月8日才找到一份工作,陳又拒絕向秦發出工作證明 ,裁定該公司需作出合共港幣13.3萬元的賠償,並下令陳需在14天內向秦發出僱用證明。 劉曉曦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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