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騙選舉開支2.4萬元 前立會候選人曾錦榮認罪候懲

【on.cc東網專訊】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候選人曾錦榮,指曾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被控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一項企圖欺詐罪。曾錦榮今(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該2項控罪,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判刑,期間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案情嚴重,同類案件一般會判處監禁刑期,被告案發時是時任區議員更令公眾失望。

被告曾錦榮(28歲)、報稱前屯門區區議員,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及於同日藉作欺騙,即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被告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港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7月30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參選。選舉原訂於該年9月6日舉行,因疫情關係,該選舉延期一年舉行。根據相關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被告於最後限期當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並申請政府支付款項,指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萬港元以聘請3名選舉助理。選舉事務處對上述選舉開支存有懷疑,並無批出款項,且將其轉介給廉署跟進。廉署調查發現,上述3名被報稱選舉助理的人士既沒有協助被告競選,也沒有因而收取薪金。其中一人並不認識被告,另外兩人則因其他原因曾在某些文件上簽名。

案件編號:ESCC 18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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