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運毒來港案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令發還重審

涉運毒來港案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令發還重審

一名外籍男子3年前抵港,在機場被海關揭發藏有市值近500萬港元的可卡因。他否認販毒罪在高院受審。在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期間,法官金貝理突然要求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連控辯雙方都同意呈遞的Whatsapp對話,結果裁定不可呈堂,同時單單基於這理由,接納被告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律政司表明會向終院上訴,金貝理仍堅持批准被告在等候上訴期間離港。最終被告亦遠走高飛,至今去向未明。終院就這案今(14日)頒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直指金貝理僭越陪審團職能,不可把有關對話呈堂是錯誤,下令發還在另一法官席前重審,並指示原訟庭可以發出拘捕令。

本案答辯人是Milne John,2019年9月10日由巴西聖保羅出發,經瑞士蘇黎世抵港。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查,結果搜出3,312克可卡因,總市值497萬港元。警誡下他說是受人指示帶行李來港,本案主要爭議答辯人是否對毒品知情。去年10月,法庭就案件進行管理聆訊。當時控辯雙方同意呈上被告的Whatsapp對話作證據。但原審法官金貝理卻質疑有關證據是否可呈堂。經過「案中案」聆訊後,法官裁定警方處理該些證據時出錯,裁定不可呈堂,並指因答辯人不能用該證據作辯護,接納答辯人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律政司隨即表示會就此決定上訴,要求法官下令答辯人不得離港。但法官拒絕,結果答辯人在今年3月,即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獲批後兩日離港,至今亦不在香港。

終院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在其「案中案」聆訊中,將證據可否呈堂,和證供是否可靠及重要相混淆,亦錯誤地把傳聞證供原則套用在Whatsapp對話。判詞強調,法庭應以是否有表面證供,來判定證據是不是可以呈堂,至於信納與否,則應交由陪審團決定。有關Whatsapp對話會反映答辯人當時的想法,本案顯然有足夠表面證據,根本毋須開展「案中案」,法官是僭越了陪審員職能,去決定對話的可靠及重要性。由於法官僅依賴「案中案」的決定,去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故終止聆訊的決定亦是錯誤。就着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離港,判詞指出,法庭不應冒被告離開香港風險批出保釋,令司法公正不能彰顯。

案件編號:FACC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