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鬧分手襲擊女友 律師脫恐嚇等3罪 官裁「事主證供不可信」

被告何俊鋒(右)。
被告何俊鋒(右)。

一名律師被指逾3年半前在家襲擊其女友,並揚言若報警就把其裸照放上網。他否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刑事恐嚇3罪,案件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後,法庭隨即作出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女事主聲稱被打至「非常極度痛」、「周身傷」,當晚卻選擇安然留宿過夜,態度並不一致,認為事主證供不可信,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向辯方批出訟費。

38歲被告何俊鋒,被控於2018年11月16日,在銅鑼灣希雲街寓所內襲擊女子丁勺珈,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屬於丁的手提電話;及威脅丁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丁在審訊時稱,她為了「畀其他女性提防」,便把被告患性病一事揚開,此後被告便開始嬲怒她。案發當晚被告不斷毆打她,其中一次更打到她眼前一黑。她坦言「成世人都無畀人咁打過」。但她為免刺激被告,加上心情混亂,故選擇在單位過夜,至早上被告就向她說:「你報警嘅,我就將你啲裸照放上網,等你身敗名裂。」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事主聲稱不想刺激被告,所以當晚即使被毆打,仍留在被告住所過夜的說法,是完全不合邏輯。另外,事主一方面聲稱擔心被告會公開她的裸照,一方面在案發後仍多次傳訊息,要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裁判官形容事主表現南轅北轍。除此之外,法庭留意到,事主在頭4份口供均稱不記得被告用左手抑或右手施襲,又沒有說過被告執起手機再掟落地,直至2年後才提及此詳情。綜合以上理由,法庭認為事主證供不可信,即使有相片顯示事主傷勢,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曾施襲或刑毁,故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裁判官認為被告不構成自招嫌疑,批出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 2384/2021

女事主丁勺珈。
女事主丁勺珈。
涉鬧分手襲擊女友 律師脫恐嚇等3罪 官裁「事主證供不可信」
涉鬧分手襲擊女友 律師脫恐嚇等3罪 官裁「事主證供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