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重申制定國安法過程已全面考慮公民權利公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審議結論,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對本港作毫無根據的批評,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在《香港國安法》方面,發言人認為,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就委員會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強調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對於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監察機制,特區政府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2019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並超出憲制保障的範圍。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審議結論並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 至於完善選舉制度方面,發言人指,委員會審議結論是錯誤,且建基於失實的指控。世上並無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選舉制度或是完善選舉制度的方式。本港民主發展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並切合香港實際情況。 另外,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堅定維護並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新聞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傳媒及公眾可討論及監察特區政府的工作,繼續依法行使其表達自由,就政府政策作出評論甚至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