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向紀律部隊宿舍發雷射光 官判身份存疑判無罪

【on.cc東網專訊】去年6月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有居民投訴遭雷射光照射,警方到宿舍對面的公屋調查,於走廊截查1名男住客時搜出1支雷射筆,因而控告該住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不認罪後受審,今日(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涉案地點為民宅,警方由接報到上樓調查相隔逾1小時,期間有人出入都是合理,加上報案人看不見疑犯有何特徵,最終裁定控方舉證不成功。

控罪指,38歲文員宋光達於2021年6月4日,在秀茂坪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1支雷射筆。裁判官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9時許,1名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婦人看見有光束持續從安華樓某處射出,照射到其居所及她的眼睛,於是報警。及後警方截查並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因貪玩,欲測試雷射筆射程,用雷射筆照射向鄰座喜華樓。

裁判官表示,辯方的唯一爭議是疑犯的身份。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明被告就是射出事主投訴光束的人,亦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考慮到案發時附近沒有發生非法集結、報案人說不出疑犯有何外表特徵、涉案地點屬於民宅及出入方便,疑犯可以逃到被告所在的樓層,亦可以逃出涉案公共屋邨等因素,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有自招嫌疑,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是發射涉案光束的人,因此裁定他無罪。

案件編號:KTCC 21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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