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網上披露前女友資料 成「起底」刑事化首宗案例

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

27歲男客戶服務助理涉去年10月在社交平台冒充前女友,披露其個人資料,使陌生人聯繫前女友並意圖交友。該男子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起訴共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沙田裁判法院昨裁定被告罪成,成為「起底」刑事化首宗定罪案件。

案情指,被告何牧華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在4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冒認事主開設帳戶,並披露其短暫交往的前女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等,並表示歡迎其他人上門與事主見面,令事主收到不少陌生人聯絡。惟有關披露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並意圖對她或其家人造成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對她或其家人造成傷害。

私隱專員公署於今年6月拘捕被告,8月落案起訴他違反《私隱條例》「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7項罪行。被告昨承認全部7項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成為去年10月「起底」刑事化生效後首宗被定罪案件。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2月15日判刑,以等候索取相關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根據法例,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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