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過路案審91日 上訴庭批裁判官與律師無盡責 判自行支付訟費

【on.cc東網專訊】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1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港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但她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2名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2名律師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案件最終交由上訴庭3位法官席前處理。案件今日(21日)由上訴庭今天頒下判詞,當中批評原審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未有盡責,令原本可快速審結的案件要審訊近百天。因上訴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可能存有偏見,故下令將其訟費命令撤銷,並重新頒令控辯雙方均未能獲得訟費。

本案上訴人分別是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以及原審時代表該被告但被罰支付訟費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法庭在考慮整宗審訊的過程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確沒有盡責去管理好審訊,以達致迅速作出公正裁決;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去協助裁判官。首席法官對要批評裁判官及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感不快,但如不作批評,就有違維護司法制度下的公眾利益之責任。

有關原審裁判官就訟費作出的裁決方面,判詞指出考慮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的行為,包括與上訴方律師的爭執及曾還押上訴人等,均會令他人感到裁判官的訟費命令存有偏見。因此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的訟費令,並就訟費重新作頒令,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故未能獲得訟費,且由於控方亦須就浪費法庭時間一事負責,故亦需自行支付訟費。另外對於梁大狀及侯律師方面,上訴庭亦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讓2組織考慮是否應該對該2人的表現採取紀律行動。

案件編號:HCMA 309,3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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