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買樓出租騙政府房貸 警司欺詐罪成候判

【on.cc東網專訊】退休警司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在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家人及自住,致使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調查,後被控以2項欺詐罪。他否認控罪於區域法院受審,至今天(17日)被裁定罪成。法官認為他刻意隱瞞,在申請表上說謊以騙取貸款,一般明白事理及誠實的人均會認為他的行為不誠實,並指案中嚴重之處,乃他以一個行騙計劃使自己獲得百多萬港元的租金得益。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被告期間續獲准保釋。

被告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而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根據雙方同意事實,被告1986年加入警隊,今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在案發期間則是總督察。他已全數償還所涉的政府貸款本金連利息約260萬港元。被告自辯時強調並無意圖詐騙或作虛假陳述,不知道申請政府房貸計劃時物業不能出租,亦沒有閱覧過相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又以為「交吉」的意思只是交樓,並指因工作繁忙,銀行按揭貸款事宜交了給妻子處理等。

法官裁決時指,從地產經紀與被告夫婦的溝通訊息可見,被告於買賣涉案物業前,已相信原租客會續租,事實上該事稍後亦成為事實。惟有關房貸計劃的申請表上,一直只給人單位不連租約的印象,而被告亦只遞交了臨時買賣合約,卻沒有把載有額外內容的補充協議一併遞交。法官認為被告知道若遞交該補充協議,定必會引起署方詢問,屆時便可能會觸及單位是否連租約的問題。且若單位狀況有任何更改,被告有責任通知署方,但他沒有這樣做,法官直指他不想欺騙人的說法不值相信,認為被告在申請過程中刻意營造單位不連租約的假象。法官又認為被告指稱,沒有閱覧過相關規例一說並不可信。法官指被告關心買樓事項,為釋疑慮理應翻閱條例,又或向署方人員詢問,況且被告遞交申請表時已簽署聲明。被告作為資深警員,不可能不明白聲明的重要性,先不論被告是否承認作虛假聲明,但他有百般理由查閱條例,卻無半點理由不作查閱。

至於向銀行遞交的申請表所載內容,被告是否知情一事上,法官指銀行職員不會在客戶不知情下,替客戶填上表格內容;而從被告夫婦的訊息內容可見,被告在買樓一事上與妻子有商有量及緊密合作,並提及欲以租金來支付房貸等,認為表格上選擇讓父母居住一項上,豪無疑問乃來自被告與妻子商量後的結果,以隱瞞物業用途來獲得較高的貸款成數。

辯方求情指被告基層家庭長大,中五畢業後便投身社會加入警隊,同時努力進修至取得大學學位,至今並沒有行差踏錯。被告亦是家人眼中的好丈夫及好父親,希望對兒子樹立一個誠實的榜樣,並時常勉勵兒子百折不撓。辯方指被告沒有重犯機會,因本案已得到教訓,且定罪後將失去350萬港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港元長俸。此外,被告亦願意交出涉案逾116萬港元的租金得益,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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