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藏士巴拿火槍判入勞教中心 男生上訴被駁回

【on.cc東網專訊】2019年11月13日西灣河一帶發生堵路及破壞事件,期間1名中五男學生遭警方截查時,被搜出士巴拿和索帶等物品。翌年他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罪罪成,被判進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20日)頒下判詞指,關於管有索帶的首項控罪,因應終院去年的相關案例,控罪現時已不再適用,定罪不能維持。至於涉及管有士巴拿等的控罪,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定並無犯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案發時17歲中五學生的梁志為,他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管有4把士巴拿、1支火槍、1支打火機、1把剪鉗及1包共100條索帶。上訴人現時已完成勞教中心的刑期。

有關管有士巴拿及火槍等的控罪,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不是不可以斷定上訴人身在現場,有支持該處的人的心理,但須警惕有此心態的人,絕對可以沒有干犯罪行的意圖。法官認為裁判官是在小心分析後才作出結論,並非因一兩項事情便跳至結論,最終的裁決亦合情合理。法官指上訴人在該處長期逗留,身中確懷有該些非一般人日常會帶在身上的物品,裁判官指上訴人有意圖會使用該些物品,法官認為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因此法官最終就該控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36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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