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阻差辦公脫罪律政司提上訴 法庭發還重審

一名社工於2019年參與荃葵青遊行期間,被指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早前被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項罪名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法律上出錯,發還重審。 被告林曉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店舖外,阻礙一名女督察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裁判官黃雅茵早前判案時指,被告已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行為亦未達致阻撓或妨礙,故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法官黃崇厚頒下的書面判詞指,裁判官裁斷林曉樺當時大聲重複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共9次,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並不正確。另外,原審裁判官當時裁斷被告將身份證緊握在手,只露出一半,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故意把身份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但法官黃崇厚認為,林曉樺直至被拘捕之前的行為,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故裁判官的裁斷屬法律上出錯。 法官重申,在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時,對方要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中,才算符合法例要求。法官經分析後認為,裁判官裁定被告所做的行為,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裁判官就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亦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因此下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阻差辦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