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童案 24歲女罪成囚15個月 官斥欺負幼童可恥

童樂居虐童案 1名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 今裁定罪成
童樂居虐童案 1名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 今裁定罪成

《東網》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多名職員涉嫌虐待嬰幼兒案,至今共有34名女職員被起訴及提訊。早前先後有5名被告認罪,她們分別被判囚4周至4個月19周。「童樂居」案件暫時有5名被告不認罪,其中1名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經審訊後,今日(9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並被即時判囚15個月。裁判官莫子聰斥被告的辯解只是試圖美化自己的行為,其惡行實已紀錄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無所遁形。而涉案幼童均有嚴重家庭問題,理應需要愛及呵護,惟被卻在此種環境下,對幼童施以暴力,恃着自己年長幼童廿多歲便如此欺負幼童,行為十分可恥。

24歲被告李慧雯,報稱無業(前幼兒工作員),她被控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超過16歲而分別對5名1歲兒童,即男童G、K、R、AK及女童AA,1名2歲男童J及3名3歲或以下不知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們。被告持有幼兒教育高級文憑,曾任職幼稚園教師約1年半。她自2020年12月28日開始受僱於童樂居。 被告早前自辯,解釋曾用手觸碰兒童,但只為示意他們須停止一些危險行為。

裁判官裁決時,不接納被告的辯解,直指被告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畫面大相逕庭,且前後矛盾,自欺欺人及砌詞狡辯。若被告只欲向幼童傳遞指示,毋須選擇碰觸幼童容易受傷的頭或臉部,亦不是以物品來碰觸幼童,亦無必要以不同方式,包括扳倒、揈、拉倒等行為弄跌幼童。裁判官察看有關片段後,認為被告多項動作皆力道猛烈,而幼童的反應亦與感受痛楚或錯愕等符合,遂指被告所言不可能是真相。另辯方雖依賴「合法改錯」作為辯護理由,但欠缺本地案例支持下,並不適用於本案,且該辯護理由亦要求所用方法的力度適中,而被告的行為相對幼童而言屬過份,考慮證據後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抱有理想,辭去原本較高薪的幼師工作,到涉案童樂居工作,並感到較大滿足感。辯方強調被告本質不壞,案件已令她不能再從事幼兒工作,已得到很大教訓,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KCCC 188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