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發公告提醒 僱主交換僱傭條件或違競爭法

【on.cc東網專訊】「同行如敵國」不僅在於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僱主間亦不能私下交換僱員的薪金、待遇,否則有機會違例。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9日)表示,僱主應以僱員薪酬及其他僱傭條件聘請及留住員工,如果僱主之間就僱傭條件訂立協議,或分享與僱傭條件有關、並會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相關行為便可能會引起《競爭條例》下「第一行為守則」 的競爭問題。

至於不少工會或參與員工與僱主之間的僱傭協商,競委會說留意到,由僱員組織與僱主協商薪金等安排,或可為員工帶來更佳僱傭條件,考慮本身執法優次後,指只要行為旨在改善僱傭條件,包括維持現行待遇,以及僱員組織為真正參與者,該會目前便不打算就僱主們協商展調查或執法。

但競委會同時提醒僱主,要注意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尤其是當僱主團體的成員並非在與僱員組織協商僱傭事宜的情況下,互相分享對僱傭條件的意向或公布薪酬建議,便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