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示威現場藏雷射筆行山杖 藏武器罪成囚8個月

【on.cc東網專訊】任職編輯之男子被指身攜雷射筆、行山杖及雨傘等物品,參與2019年在旺角發生的反修例衝突,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受審時辯稱當日去完行山,但今天(3月1日)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批評被告供詞反覆無常不合邏輯。另外事發至今雖逾3年,但裁判官不認為控方不合理延誤檢控,最終決定判被告入獄8個月。

現年27歲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被告作供自辯稱當日初次到釣魚翁行山,途中因下雨折返,改去旺角購物,期間被警員按落地,再將地上雷射筆塞入他背囊內。

裁判官裁決時指,各警員的證供主要部分沒有衝突,信納他們的證供屬實。相反,被告證供多處不合情理,例如被告出門前已經知有雷暴警告,有機會落雨,卻不帶雨具,獨自前往未行過的山。被告聲稱買了涉案行山杖一段時間,但控方盤問他時,指出行山杖清楚寫明製造日期是2019年6月,被告此時即支吾以對,法庭批評被告邊作供邊砌詞。另外,被告明知身處的地方不安全,卻偏偏留守現場,是自打嘴巴。法官形容其說法難以信服,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身穿的黑色衣物,法庭裁定他管有雷射筆是有意圖用來傷害他人,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KCCC 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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