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光:職安健法例最高罰則逾廿年未曾檢討需提出修訂

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有關提高職安健罪行罰則的修訂條例草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動議二讀發言時說,致命工業意外的數字,在過去10年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其中一個主因是職安健罪行判刑偏低,未能產生足夠阻嚇力。他表示,本港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遠較一些海外已發展地區的相關罰則為低,因此政府提出修例。 羅致光說,其中針對極嚴重的職安健罪行,包括僱員死亡等個案,政府可以循「可公訴罪行」程序提出起訴,政府建議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並在法例訂明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根據運作規模判處具阻嚇力罰款。 他說,如修例獲得立法會通過,將會於刊憲當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