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擲玻璃杯下周二判刑 官指特首證供誠實黃毓民襲擊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在前年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經過二十四日聆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主審裁判官朱仲強認為黃毓民作供前後矛盾,相反行政長官梁振英證供誠實、合理、有說服力。案件將會押後至下周二判刑。黃毓民庭外表示判刑後一定上訴,是為了日後的議會抗爭。 朱仲強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之間的證供清晰有理,毫無迴避,即使出現了瑕疵,都有合理解釋,令人信服。 法庭認為黃證供矛盾 首次由特首出任控方證人的梁振英說過,聽到玻璃爆裂的聲響後,感到震驚,是freeze(楞住)的,要「定一定神」幾秒,看有否受傷。裁判官認為梁震驚是內心感受,但震驚不一定會明顯表露出來,所以梁呆了幾秒才向前望是合理描述,也是自然的。法庭認為在會議廳擲玻璃器皿從未發生過,梁振英擔心會有第二次襲擊是可以理解。法庭認為梁證供合理、有說服力,在本案老實作供,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有考慮過黃曾揭發立法會議員黃定光以前在會議時睡覺,會否因憎恨黃而誣害他,但法庭仍認為黃定光證供合理,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指雖然黃定光患有睡眠窒息症,但他被走上 面的被告吸引注意力,所以其專注力是不會受到疾病影響,睡覺更是不可能。 至於黃毓民自辯時的證供,法庭則認為自相矛盾,包括主控問他擲物時手有向後拉,黃答這又如何,主控再問是否有向後拉,黃答忘記了,法庭認為黃顯然是迴避問題。黃說是聲援泛民議員向特首抗議,其後在主控盤問下又說是針對特首出席大會而抗議,擲物件目的是抗議或羞辱或造成混亂。 法庭認為既然是羞辱特首,表示黃的抗議及針對對象是行政長官,與他所說對事不對人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不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認為黃是有用右手拿起立法會的一隻水杯,以梁振英為目標,大動作和用力向梁方向擲杯,雖然有保安環抱黃腰間位置,但黃右手是活動自如,擲杯是黃刻意,不受其他人影響。 官指黃右手活動自如 裁判官指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有言論自由,但違法行為是沒有保障和豁免權的。 另外,雖然警方在無得到立法會准許而進入調查,但法庭認為無不公平因素。 裁判官宏觀所有證據後,裁定黃毓民擲紙及擲杯是朝向同一方向,動作都是一樣,行為亦是蓄意,而且是以梁振英為目標,因此裁定黃是蓄意向梁掟杯,而非黃所說的「甩手」。 黃蓄意令梁憂慮會當場遭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就算不是蓄意,黃也是鹵莽地罔顧梁是否會如此憂慮。法庭毫不猶豫地裁決黃罪成。 求情階段 毓民無 講 在求情階段時,黃毓民說:「議會抗爭冇罪,我唔會求情,聽完你 判詞,我冇 講」。裁判官稱就判刑要再作考慮,宣布將案押至下周二,黃毓民隨即站立說:「又不是取報告,為何要押後?」裁判官回應指昨日不會作出判刑,公眾席人士說:「又驚 六八九?」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六一五——二○一五。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