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事主拒落口供令調查終止 男警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on.cc東網專訊】中年男警員被指在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於調查報告中訛稱與案有關的市民拒絕協助,更疑「自製」市民投訴電郵以加強說服力,警方最後亦終止調查。惟上司發現可疑,懷疑警員自編自導自演,遂向上級報告。涉事男警早前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3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裁判官直指被告作出明顯不誠實及失當的行為,令整過調查過程、經過及其上司的考慮偏離事實,嚴重性不言而喻。官指被告崗位是肩負打擊罪案的目標,市民及警隊的期望至少是誠實及妥善執行職務,其行為的嚴重性非微不足道。

50歲被告溫志煒,被控1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服務警隊27年,是敬業樂業的人,且視警隊為唯一終身工作。辯方指本案不涉貪污,被告本於5年後便能退休,現卻成為「大輸家」,更可能失去長俸,使一切成泡影。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自辯稱晚飯後看見枱面放有涉案投訴電郵信件副本,於是把副本夾附在調查報告呈交予上司。裁判官認為相關電郵的接收者是其上司,可把電郵列印出來的只可能是上司及發信者,可放在被告枱上的,亦只能是可在警署走動人士。雖辯方質疑被告上司因2人關係欠佳,設局誣陷被告,但裁判官認為若他大有可行或容易整治的方法,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若上司要以電郵副本設局,不但先要偷到被告房中擺放副本,更須女市民不會突然前來主動合作等,實極為婉轉及風險極大。反觀被告即時填寫報告並建議終止調查,做法不合常理。裁判官又指被告於報告記項中,更寫上電郵發出的時間作為收到副本的時間,認為此乃被告百密一疏及最大破綻。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STCC 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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