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瞞買樓出租呃房貸囚年半 警司提上訴交三法官處理

【on.cc東網專訊】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自己及家人居住,使他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拘控,經審訊後於去年在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龍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今日(25日)於高院上訴庭處理。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當中有值得爭議之處,並決定交由合議庭3名法官處理該上訴。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去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案發期間為總督察。

上訴方今補充,打從上訴人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一刻,涉案單位的租客與前業主之間的租約即告中止,涉案單位屬於「交吉」,上訴人因此符合他向庫務署及滙豐銀行申請貸款時的陳述,即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早已知道涉案單位好大機會在交易後繼續出租,事實上該名租客於樓宇成交後仍居於上址,故此上訴人聲稱取得空置單位是虛假陳述。審訊期間,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一度疑問理應沒有公務員會以為政府以公帑津貼的房屋福利,可以用作買樓收租或投資之用,如果上訴人不清楚福利要求,可以向有關部門諮詢。上訴方則回應,上訴人處理相關福利申請時做法較粗疏。

案件編號:CACC 2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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