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暴動罪成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指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運輸工暴動罪成囚4年 上訴遭駁回 官指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被捕,其中1名聲稱在現場擔當義務急救員的男子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他就其定罪提出上訴,力陳原審法官忽略其急救員身份。上訴庭經過今年7月底開庭後,今(31日)頒下裁決駁回該男子的上訴並維持原判。判詞更表明:「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

本案上訴人陳佐豪(25歲、運輸工人)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罪成。他另被裁定於同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被判罰款5,000港元。 不過上訴人只就暴動罪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於其撰寫的判詞指,控方於原審時已表明其依賴的環境證據之一是上訴人曾逃跑。原審法官裁定他逃跑非因清白時亦已指出,是依賴其「身處位置」及「整全防衞裝備」而裁定他是因畏罪逃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是經深思熟慮才作出此事實裁定。至於上訴人聲稱他當時是急救員一事,判詞指即使他當時確是擔當急救員,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急救的行為是否可被理解為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而且上訴人即使曾有在現場聲稱是急救員,但並非等同其聲稱是屬實。上訴庭認為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包括上訴人的衣着裝備等,可令法官作唯一合理推論,即上訴人有參與暴動。判詞指因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