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脫前年6.4煽惑他人集結罪 律政司今獲准上訴至終院

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非法集會上訴得直,高院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

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副主席鄒幸彤,去年被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上月頒判詞,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命令之合法性,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該裁決向張慧玲法官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張官今(19日)開庭處理該申請,就律政司提出的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押後頒判詞解釋批准原因。

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律政司就案件提出終院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果可以,法庭處理辯方提出的合法性挑戰的正確方式是甚麼。

高院法官張慧玲去年10月聽取雙方陳詞後,在上月14日頒下判詞,提到鄒幸彤原審時曾質疑警方禁集會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指《公安條例》有上訴機制,因此不能在刑事審訊提出質疑。法官認為,條例只限指定人士上訴,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故上訴人應有權在審訊時質疑合法性。而證供顯示,集會主辦方表明願意配合警方的合理防疫要求,惟警方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要求,亦沒有顧及衞生署的報告,因此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令的合法性,判鄒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