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抨擊有海外政客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原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她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條,維護國家安全及保護「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這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確立的原則。 鄭若驊在網誌說,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採取拘捕行動,隨即引來了一些海外政客及機構提出毫無理據的批評,有人甚至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捕者。這些要求不僅對法治完全欠缺尊重,而且公然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她說,那些針對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或是別有用心。 鄭若驊又說,《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條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庭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亦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 她又說,受保障的正當新聞活動,以及應予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險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之間,界線非常清晰,依法享有的資訊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備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