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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確認國安委權力 劉兆佳:將來應在案件開審前出手避免受批評

【Now新聞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釋法明確國安委的權責,將來應在案件開審前出手,避免受批評。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釋法,觸及本地法院、特首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角色。

國安法原文指,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到「認定問題」,包括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人大常委會釋法界定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是屬於「認定問題」,要取得特首證明書,而將來若法院沒有就「認定問題」向特首提出證明書,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履行職責,就問題作判斷和決定。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釋法明確國安委的廣泛權責,但不應該在審訊期間行使此權力。

劉兆佳:「法庭通常認為自己應該有足夠能力判斷,因此不會隨便願意向特首尋求證明書,當然最理想情況,法庭未審訊前,國安委已經出手,否則很容易審訊過程中或審訊期間,國安委出手就讓人以為批評國安委插手司法程序,就不太理想。」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釋法無影響司法獨立。

譚惠珠:「與之前五次釋法,一個最大的不同,是強化了已授予香港的權力,讓你自己去用有關國安政策及推行方法,這個權力現在完全不受影響及加強執行性。」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回應查詢指,釋法釐清國安法條文立法原意,包括不具備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可以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機制,律師會會考慮在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過程中,與政府保持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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