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包藏卡片型摺刀 高院指難證動機脫藏武器罪

【on.cc東網專訊】1名男子前年10月1日在灣仔被搜出銀包裏藏有1把卡片型摺刀,去年底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判監6個月。他不服定罪並獲准保釋往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上月開庭聆訊後,今天(15日)頒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該摺刀擬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人之用,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本案上訴人羅永樂(24歲、兼職侍應)被控在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卡片型摺刀。法官於判詞指,在本案控方從無指涉案摺刀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作傷人的攻擊性武器,因此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管有摺刀,是擬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人用途。法官指上訴人管有摺刀是不爭事實,但法官看過該刀後,認為該刀與一般人慣用的摺刀不同。法官亦同意上訴方指每人在使用工具時有不同的習慣,上訴人作供時曾解釋,該刀是他工作時用來開箱之用,並為此傳召其前僱主作供。法官指事發時上訴人已非該前僱主的員工,但對方仍願意出庭作供,法官因此相信他不會故意為上訴人作假證供。

另外,法官又考慮到上訴人當時是把摺刀與另一把多用途金屬間尺同放在銀包的一格,但不等於他不會用該摺刀開箱,而該刀亦有多次被使用痕迹。法官因此認為上訴人管有該刀作傷人之用只是其中一個合理推論,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 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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