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更換工作的背後,移工如何被輸出地與輸入地政府刻意遺忘?

【編者按】本文提及的移工是指移民家務工,在香港俗稱外傭。

兩年半前,Tia從印尼來到香港當移民家務工,與僱主同住在元朗錦上路地鐵站附近。除一般家務外,僱主要求Tia刷牆、用散發着惡臭的尿液澆花,有時每週一天的法定休息日也沒得放假。

在家鄉斷斷續續的網絡訊號中,Tia透過翻譯員告訴記者,僱主也要求她去其餐廳幫忙購買食材、洗盤子——儘管法例禁止僱主要求移工從事家務職責以外的工作。

為了謀生,Tia對不合理的要求全部照做。然而,僱主沒有按時發放工資,她無法寄錢給女兒和家人,意味着她背井離鄉所忍受的一切,都失去意義。

她為該僱主打工18個月後,終更換到另一家僱主,然而好運並未眷顧她。她被安排睡在廚房的地板上,狹小、寒冷,且沒有隱私。第二任僱主亦不顧她是穆斯林,強迫她一同吃有豬肉的食物,而主食往往只有半碗米飯。Tia時常感到飢餓,晚上也休息不足。

忍耐了11個月,她想再換一個僱主,這次卻失敗了——儘管已找到新僱主,香港入境處卻拒發工作簽證,她必須在兩周限期內離開香港。

根據入境處規定,移工來港工作要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合約,除以下特殊情況外,不得在期限內轉換僱主:舊僱主因調職或移民而遷往外地,舊僱主在合約有效期間死亡,舊僱主因經濟上有困難而不能繼續履行合約,以及,有證據顯示移工收到了苛待或剝削。

如果不符合上述特殊情況,這些有意提早終止合約並更換工作的移工,或會被認為是「跳工」(Job-hopping),被拒發簽證。

「跳工」的指責

2013年,入境處成立了特別職務隊專門調查移工涉嫌「跳工」的案件。2021年因懷疑「跳工」而拒簽移工簽證的數量達到了上一年的9倍。今年情況更加惡化,前6個月轉介到特別職務隊1454個涉嫌「跳工」案件,有72%最終簽證被拒。

為何去年以來遭拒簽的數字大幅飆升?家務工團體「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FADWU)表示不清楚原因,因為入境處對於何為「跳工」根本無清晰定義。

Tia就是這一時期政府打擊「跳工」的受害者之一。

入境處曾於2022年8月回應傳媒查詢時稱,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後,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處可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在港轉換僱主。

然而,現實中這一因素極少被考慮。FADWU指工會收到許多求助,工人更換僱主時提交了遭受苛待的證據給入境處,但是入境處從未與移工聯絡核實就拒絕簽證。「入境處只聽信僱主的說辭,從來不聽兩邊的說法,這不公平,」進步家務工工會領袖Maria Ana說,「入境處應該向工人調查為什麼工人會斷約」。

目前,限制「跳工」的政策也存在於台灣和澳門。1992年,台灣《就業服務法》出台,規範引進藍領移工的程序,同時,也禁止藍領移工自由轉換僱主;2002年,政策稍有鬆動,政府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的方式,即除非有不可歸責移工之理由,才可轉換僱主或工作,相關政策一直延續至今。

2022年1月,台灣移工團體曾組織遊行,要求勞工部給予移工自由轉換僱主的權利。移工團體認為,限制自由轉換僱主,會造成「強迫勞動」,是對人權的侵犯。對此,台灣勞動部回應,若原僱主有違法行為,包括苛待移工等,移工可跟新僱主雙方合意轉換。根據勞動部的統計,目前移工轉換成功率已達90%以上。儘管移工團體多次要求廢除禁止轉換僱主的條款,但目前,台灣政府仍未有修法的行動。

而另一輸入移工的地區澳門也有類似限制。根據澳門勞工事務局資料顯示,移工可以自行與僱主商議合約期限(1年或2年),若要提前解約,移工需提前7日通知僱主。

香港,中環區有多家戶對戶海運服務,每逢週日,大批移工會到這裏寄衣服、食物、日用品等物件回家鄉。
香港,中環區有多家戶對戶海運服務,每逢週日,大批移工會到這裏寄衣服、食物、日用品等物件回家鄉。

但澳門政府同時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若移工沒有與僱主協商而主動提出辭職,又或被僱主以合理理由(例如故意犯錯、曠工、重複漠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則會在轉工時受到俗稱「過大冷河」的限制,即6個月內不得在澳門工作;若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滿足以下四種情況——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關係;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移工轉工則會受到俗稱「過小冷河」的限制,即6個月內的新工作與上一份工作須是同一職業。

澳門與台灣對於移工轉換行業有諸多限制,而在香港,從事家務工的移工是不可轉換行業;此外,雖然香港要求移工必須完成2年合約,但對僱主則無同等要求,他們可以隨時解僱移工,甚至被投訴「苛待」移工後,仍可繼續聘請新移工。

FADWU主席博嘉聲說,換工作是每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其他外籍人士的工作簽證可無限制自由轉換僱主,而僱主可以換多少工人都沒問題,「為什麼只有外籍家務工被指責跳工?」

僱主與移工的拉扯與權力不對等

那麼,香港為何限制移工轉換僱主?在這制度中,誰是得益者?

僱主團體「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認為,疫情期間僱主為聘請移工,連同機票費、中介費、酒店隔離費等花費上萬港元,需要等待半年之久,工人卻不遵守已經簽署的兩年合約,想要提前斷約,損害僱主利益,「(如果斷約),是否他們都應該賠償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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