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稱依法治港所用的法包括中國憲法及本地法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香港回歸25年來的司法實踐,多樣來源的法律形成有機結合,特區的法制及法治得以成功運作。 陳弘毅出席有關「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討會時,以「一國兩制」與依法治港為題作主題演講。他說,依法治港所用的法,來源有多樣性,既包括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及少數全國性法律,以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亦包括香港的本地法律。 陳弘毅說,二十大報告提到應該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及法律體系。他引用由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至最近的例子,闡釋《普通法》因應香港情況作出適應及有機結合,例如《國安法》規定組織及實施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屬刑事,但沒有串謀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的規定,「串謀」是《普通法》的概念,《國安法》沒有直接規定「串謀」情況,但香港的檢控及司法實踐中,部分被告被控串謀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便是結合使用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