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稱釋法主要從程序上處理海外律師涉國安案問題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主要從程序上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的問題,當中並無直接提到他們能否參與,也沒有一刀切禁止他們參與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只設立程序。 陳弘毅說,參考今次釋法,對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法案件,他估計,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考慮到由於特首未有發出批准英國大律師Tim Owen參與案件的證明書,因而行使決定處理。 對於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聲明說,會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陳弘毅認為,需要詳細研究,又指將來有關修訂需要符合今次釋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