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清潔工控大家樂拖糧 人事部助理主任作供:或睇漏「工卡」電郵

大家樂人事部助理主任(右)。陳楚琨攝

星島日報報道大家樂被指故意拖欠員工薪金,一名在九龍醫院康復大樓餐廳任職之清潔工,於去年7月末向大家樂分店經理請辭,8月初離職,但在離職日近半個月後仍未收到8月的薪金,遂向勞工處投訴。大家樂事後被票控一項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在到期日屆滿前付給工資罪,其否認控罪,案件今在九龍城法院開審。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事主陳愛嫦自2018年1月獲聘在九龍醫院康復大樓餐廳任職清潔工,時薪40元,於8月6日正式離職,經計算後,被拖欠薪金為1120元。 由於一直未收到8月的薪金,陳遂於同月20日向勞工處作出投訴。勞工處收到投訴後通知大家樂,將於9月3日舉辦調停會議,但大家樂一方表示不會出席會議,並表示將於7日發放薪金。事主在9月7日正式收到薪金。 大家樂負責發放薪酬的人事部助理主任供稱,若然有人離職,所有的分店經理均會以傳真方式,將離職員工的「工卡」傳回人事部。而傳真的資料有另外一個電郵系統,但就並非由她負責,由於每日會收到超過100封電郵,她或因「大量碌個時睇漏眼」,未有准時發放陳的薪金,她同意是自身問題;但由於大家樂在31日前不知事,不認同屬蓄意拖欠薪金。她指公司在8月31日已知仍未發放薪金予陳,但未知確實金額,直到9月6日批核後,翌日發放薪金。 特委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指,接納辯方證人供詞,同意被告非故意及妄顧後果而拖欠薪金,不是「明知要出糧而唔出」。人事部助理主任作供時承認自己一時「睇漏眼」而沒有發放薪金,得知事件後亦有即時作出跟進,可見非故意為之。由於控罪必須達至「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下不支付工資,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林官裁決後補充,立法原意是保障勞方可「准時出糧」,若根據辯方所指,因人為疏忽而導致拖欠薪金,無疑與立意原意相違背,不可作為合理辯解。 辯方有訟費申請,林官指由於本案屬刑事案,只會考慮被告有否自招嫌疑,更反問「你哋遲出糧仲唔係自招嫌疑?」,最終駁回其申請。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 1443 更新時間: 1628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