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案續審 霍震寰指大和解前原告已知回購選項

【on.cc東網專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第二代成員霍震宇偕兩名胞姐霍麗萍和霍麗娜,要求家族公司行使權利,回購南沙發展計劃部分權益之案件,今(13日)繼續於高院審訊,先後由原告霍震宇、霍麗萍及被告之一霍震寰的代表大律師陳詞。霍震宇及霍麗萍兩人,均質疑霍震寰無及時及詳盡披露家族公司回購南沙項目的選項。主審法官陸啟康則慨嘆本案令人傷感,並指現時與訟各方均非為個人利益而興訟,只是爭議如何詮釋父親的意願,指各人至今仍繼續訴訟,並非法庭樂見。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下午陳詞時指,震寰在處理包括南沙項目、及父親遺產的事宜上並無個人得益,相反是把父親原本留給他的資產拿出再分予兄弟姐妹。黃指出根據霍老於1978年立下的遺囑,霍老過身後震寰可獲3000萬港元,之後每月可從遺產領取10萬港元。兄長震霆和弟弟震宇則各可獲2000萬港元,之後每月可領取5萬港元。姊妹麗萍麗娜可獲500萬港元,之後每月可領取1萬港元。遺囑又訂明霍老死後20年不得分產,而震寰就負責管理霍老留下的生意。黃指震寰確分得比其他家族成員多,但他亦一直維護家族的利益及和諧。3名原告現時對震寰的指控,是指他挪用了原屬於家族的資產,該些指控對震寰並不公道。

黃仁龍又指,就回購南沙項目,3名原告指控震寰沒有盡責任向家族成員披露此選項,但黃質疑震寰是否必須要披露這個不會執行的選項,並指他並無違反任何披露責任。黃指據現存紀錄,早在2012年家族成員簽署大和解協議前,震宇已知家族公司「有榮」有回購南沙項目的選項,但他仍簽署和解協議。2011年霍英東基金的會議紀錄則顯示,震宇曾表達南沙項目是「豬頭骨」。黃又指在簽署和解協議前,麗萍表示過希望家族公司可撤資南沙項目。但原告在2012年透過前特首董建華理解南沙項目後,才突然轉變,認為該項目是「金山」而要求回購,因為他們認為家族可從南沙獲取得益,但事實卻非如此。

至於代表震宇的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及代表麗萍的大律師劉祉仁,則在今早陳詞時,則繼續質疑震寰沒有及時披露回購選項。震宇一方更質疑,震寰明知道回購權已過期,卻惡意誤導霍震宇可以取回部分資產。麗萍一方則指早於簽署和解協議前,麗萍已曾發電郵要求震寰交代南沙項目,並擔心該項目對家族公司造成損害,但震寰沒有向她全面披露項目的資料。法官陸啟康則表示,其實長房子女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興訟,而是關心家族的利益。現時要爭拗的亦只是到底霍老的意願是甚麼,對於案件發展至今仍需對簿公堂,法官認為案件令人感到傷感。

案件編號:HCA 92,274,2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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