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侵權 鹿晗獲賠5,860元

鹿晗人氣高企,被店舖利用作宣傳。
鹿晗人氣高企,被店舖利用作宣傳。

內地小生鹿晗是炸雞集團代言人,有另一餐飲店卻涉嫌「盜用」其肖像,自行在銷售頁面使用其照片及姓名進行商業性宣傳。鹿晗一方入稟維權,昨日在北京法院審訊,該餐飲店並未派員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指該餐飲店令大眾誤以為鹿晗是旗下商品推薦人甚至代言人,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判餐飲店須向鹿晗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人民幣(約5,86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