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方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警上訴獲准加新證據

原訟庭裁定警隊以行動呼號及編碼取代展示警員編號有違《人權法》。
原訟庭裁定警隊以行動呼號及編碼取代展示警員編號有違《人權法》。

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被警方槍傷右眼的教師楊子俊、及多名報稱被警察毆打的人士與記者團體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高院原訟庭於前年底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方以行動呼號及編碼取代展示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惟警方不服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並於7個月後要求入新證據,以澄清用行動呼號及編碼亦可有效運作。上訴庭今天(16日)頒下判詞,准許警方加入部分新證據。

時任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在2020年11月分別裁定司法覆核申請人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一個記者團體勝訴。警方於同年12月提出上訴,但至2021年7月才向上訴庭要求加入新證據,並存入多份相關誓章。該些新證據包括警方如何採取措施,確保以行動呼號及編碼取代展示警員編號的制度有效運作,及要求加入投訴警察課就投訴未能辨識肇事警員身份的最新數據。

上訴庭今天於判詞指,若能證明警方如何執行有關使用行動呼號及編碼的制度,足以左右原審的裁決,而相關的新證據正可有助了解該新設的制度是否有效,因此准許在上訴時加入。至於投訴警察課的數據方面,上訴庭認為與覆核案無關,且不會影響裁決,故拒絕批准警方加入該些數據。

案件編號:CACV 644-6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