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入稟高院 要求司法機構頒令 人大釋法不影響聘用洋大狀

黎智英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已排期在今年9月25日開審。黎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為他辯護,律政司一直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終審法院均以失敗告終。之後港府就此事向全國人大常委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於去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之後港府與香港國安委未有進一步行動,黎智英一方就先出招,於上周五(17日)入稟高院原訟庭,要求法庭頒令人大的宣告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有影響,或者應由法庭就海外大律師問題,向行政長官要求有關證明書。現時司法機構並未就今次申請訂立審訊日期。

今次申請的原告人為黎智英,被告人為律政司司長。原告在其原訴傳票表示,要求原訟庭頒布聲明,全國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就《港區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所作的解釋,對黎智英申請聘用Tim Owen案的上訴庭及終院上訴委員會判決並無影響。原告另一項交替性的聲請,則是要求法庭向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以決定Tim Owen在黎智英案代表黎,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海外律師在該案擔任辯方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原告一方要求,他們在呈交此原訴傳票及支持誓章予被告後,被告要在14天內呈交回應誓章,之後原告再有7天時間呈交誓章回覆。此外,原告亦請求高院盡快審理今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