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上訴 李柱銘稱原居民權利「重男輕女」帶歧視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改判現有申建丁屋的所有形式均為合憲。案件今日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上訴人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原居民的權利「重男輕女」,帶有歧視成分。他說,《基本法》第25條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第40條亦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政府原本一直堅持《丁屋政策》沒有歧視成分,是屬於男性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亦可改善郊區的房屋標準,但政府曾經突然「轉軚」,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分或社會身分,但認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李柱銘又說,雖然《丁屋政策》自1972年起實施,直至現在才提出挑戰,但不代表《丁屋政策》不可挑戰。而《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39條有牴觸,亦凌駕於《基本法》第39條,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明知如此,又知《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卻仍然立例。 案件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有利害關係一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