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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認暴動判囚3年4個月至4年 官指判刑要具阻嚇力

【Now新聞台】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三名男子承認暴動罪,分別判監3年4個月及4年。法官指,社會大規模暴力事件增加,判刑要具阻嚇力。警方對判刑表示歡迎。

三名被告分別是24歲梁柏添、51歲龔志遠及17歲學生李文謙,他們承認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

首項暴動罪涉及全部三人,當晚在商場三樓,聯同其他約二十人襲擊一名警員;相隔不久,梁柏添、龔志遠再在商場內襲擊另一名警員,即第二項暴動罪。

法官胡雅文指,第一名受襲警員面部多處骨折、視力受損,未能重返前線,前途或長遠受影響;而第二名受襲警員傷勢較輕,或只屬幸運,因有記者阻止,否則會更嚴重。法庭形容被告有意圖傷害執法的警員,手段殘暴及失控,判刑須反映嚴重性。

對各被告求情指沒有預謀,法官指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跟求情說法不脗合,又指隨社會大規模暴力事件增加,判刑要更具阻嚇力,又指今次案發前,現場有人鏈傳送物資,似為即將發生的事做準備,有組織而非單純的突發事件。

法官亦不接納辯方要求分開考慮各人的行為判刑。她指,案發時所有人一同犯罪,亦可能因為人多,互相支持或有人從中煽風點火,認為各人罪責應一致。

法官指,深信三人有真誠悔意,又指對無案底的年輕人判刑亦感到沉重,但事件跟公眾有關,多次重申相較懲罰及阻嚇力,被告年紀、背景等因素,法庭只會予以很輕的比重。

對於承認兩項暴動罪的梁柏添及龔志遠,因兩人的控罪是短時間內一宗接一宗,量刑起點定於較高的6年監禁,兩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監4年。而17歲被告面對一項暴動罪,量刑起點為5年,扣減後判監3年4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和平集會是受到保障,讓市民可以表達意見及不滿,但不能越界,暴動是衝擊法治,社會對暴力行為絕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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