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立法會議員特權及法律程序豁免權非絕對

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2016年涉嫌搶官員文件,所涉及的藐視立法會罪,早前被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早上頒下判詞,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新審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表示,裁判官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對立法會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故保障梁國雄在立法會上的不檢點行為不會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法庭認為裁判官的決定有誤,屬錯誤解讀有關條例。潘兆初指,雖然立法會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特權,立法會本身亦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並有權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規矩的議員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但立法會卻沒有懲治管轄權去施以如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同時授權法庭持有懲治管轄權。 潘兆初說,立法會議員的特權及法律程序豁免權絕非絕對,使用特權時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樣享有特權的立法會議員之權利。他認為議員特權不應包含讓他們任意擾亂立法會的行為,並強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指出,「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該「任何人」亦包括立法會議員。 梁國雄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