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大狀兼任「體雕師」 大律師公會上訴得直

雕大狀梁思豪。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擁有大律師資格逾10年的「體雕大狀」梁思豪,早前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作副業,但遭公會否決,他不滿公會以專業守則限制大律師選擇副業的自由,提出司法覆核以求推翻公會決定,並獲判勝訴。惟大律師公會不服裁決,再提出上訴。高院今頒下判詞,判公會上訴得直,撤銷梁思豪早前的司法覆核結果,並判公會獲訟費。 判詞指,本案爭議在於公會的決定有無觸及《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此條例,就職業自由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權利有兩種解讀,一種是被動的權利,即市民不應被強迫從事某些違反其意願的工作,以及另一種主動的選擇權,即人能從事自己想做的工作。上訴庭法官認為,《基本法》第33條只保障市民不被強迫就業,但無保障所有人享有工作權,例如以前有留港逾10年的黑工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不准許他們在港工作屬違憲,黑工的申請基於同樣道理被駁回。因此,判詞指梁思豪以職業自由抗辯,理據無效。 梁思豪一方早前反駁,法庭在詮釋《基本法》時應該考慮社會背景及時代改變,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框架;上訴庭法官認同這一點,但指法庭若要背離長久以來的某種法律解讀作出決定時,必須極端謹慎,而梁似乎未能指出為何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33條的解讀應被推翻。 法庭記者: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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