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聯合國取代台北的決議,是如何在50年前被通過的?如今有什麼法律效力?

2758這四個數字對兩岸人民意義重大。50年前的美國東部時間10月25日深夜(中國是26日早上),聯合國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聯合國五大國,獲得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現在更成為舉足輕重的大國。中華民國則逐漸退為「中華民國台灣」,邦交國只剩下十五個,實際上基本已沒有國家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

更重要的是,2758號決議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行文簡潔,下面簡稱為「中國」)所認為的,「國際認同」的「一個中國原則」的重要歷史文獻和國際法依據,對理解兩岸關係現狀的法理以及台灣參與聯合國問題,都有極重要的意義。要理解2758號文件,不妨先了解會員資格與代表權的問題。

會員資格與代表權

代表權問題就是聯合國大會承認誰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在聯合國歷史上,出現代表權之爭的次數雖然不多,但也並非絕無僅有。

在聯合國機制中,會員資格(membership)和代表權(representation)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項。根據聯合國憲章,會員資格由第二章即第三到第六條所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何為「創始會員國」,第四條規定接受新會員,第五條規定如何暫停會員資格,第六條規定如何取消會員資格。

相反,代表權問題則根本沒有出現在聯合國憲章中。它由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的《議事規則》(Rules of Procedure) 所規定。具體而言是在第四章「全權證書」(Credentials)條款27-29。條款27規定:「各代表的全權證書和代表團成員名單應盡可能於會議開幕前一星期遞交秘書長。全權證書應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頒發。」條款28規定,要組成「全權證書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審核各代表全權證書。條款29則規定:任何代表出席大會的資格如經與會國提出異議,則由全權證書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大會作出決定;但在作出決定之前,原代表仍可參加會議,享有一切法律權利。

可見,代表權問題,從法律觀點看,正如1970年聯合國法律顧問給聯合國大會的一份備忘錄中指出的那樣,是一個「程序問題」,「僅限於確定議事規則第27條中的要求已得到滿足」。這個要求即為「全權證書應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頒發」。於是,代表權問題就是聯合國大會承認誰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

1974年9月4日紐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左)和中國副總理鄧小平(右)在聯合國大會開幕前交談。
1974年9月4日紐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左)和中國副總理鄧小平(右)在聯合國大會開幕前交談。

在聯合國歷史上,出現代表權之爭的次數雖然不多,但也並非絕無僅有。發生爭議的有幾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沒有出現兩個代表相爭,但有政府的代表合法性受到質疑。一個例子是南非。1970年,全權代表委員會建議聯合國大會不接受南非代表,因為南非當時實行種族隔離政策。1973年,聯大否決南非代表的合法性。於是南非直到1994年才「重返聯合國」。在這個案例中,南非的聯合國會員資格沒有被取消(這個程序很複雜),但由於代表權被剝奪,所以變相把南非「趕出聯合國」。另外一個例子是匈牙利。1956年,匈牙利發生革命,蘇聯和其他華沙條約國家侵略並推翻了民眾支持的納吉政權,幫助卡達爾上台。美國代表對卡達爾派出的代表提出異議,認為是「外國勢力軍事幹涉下建立的威權政府」。全權證書委員會接受美國的異議向大會提交報告,但大會推遲表決,直到1963年卡達爾政權已穩定下來,異議才取消。

更多案例是同一個國家,有兩個代表相爭。這又分為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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