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案 兩人暴動罪成

法官指,兩名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和磚頭等,其中一人更直接對警方施行暴力行為。(港台圖片)

四名大專生涉嫌在2019年11月於中文大學參與暴動,區域法院裁定其中兩人暴動罪名成立。

法官李慶年說,根據錄像片段所見,當時有近百人在中大二號橋一帶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中包括兩名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他們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和磚頭等,其中一人更直接對警方施行暴力行為。

至於另一被告有足夠時間及空間離開,但選擇在暴動核心範圍逗留超過13分鐘,加上事發時的衣著和裝備,更和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他人「齊上齊落」,使用暴力對抗警方,因此法庭認為唯一和不可抗拒推論,當警方被襲擊時,兩人亦參與其中。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李慶年又說,同意控方無足夠證據顯示另外兩名被告李俊皓及陳起行,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以及在暴動的核心現場逗留時間,又指雖然被告當時身穿的衣著和裝束,有合理定罪機會,但要聚焦是否可達致唯一推論,顯示被告有參與暴動,對於這兩人,控方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李慶年又指,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有爭議性,供詞與呈堂片段內容存有矛盾,說法與事實不符,因此不信納他的證供,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四名被告中其中三人同時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庭認為如要真正保護自己,應盡快離開現場,不接納辯方以健康為由戴上防毒面罩的解釋,裁定三人罪名成立。

另外,其中一名被告再被控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指出,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在第二次檢查時才在看似被告的背包發現鐳射筆和剪刀,認為控方提出的證物鏈出現難以解釋的關鍵缺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案發時管有鐳射筆,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