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案 兩大專生分別囚54個月及45個月

中大二號橋案,兩名大專生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被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港台圖片)

中大二號橋案,兩名大專生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另一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的大專生,被判囚兩個月。

法官李慶年表示,案發當日之前一天,中大二號橋曾發生暴動,在案發當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某程度是有預謀,參與人數曾超過100人,而暴動持續13分鐘,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之前已被示威者用雜物堵塞,對公眾和警員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法官表示,由案件片段可見,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向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等,部分由被告張俊浩直接施行,而被告鄧希雯有足夠時間離開,但留下超過13分鐘,與其他示威者在同一陣線,是蓄意憑藉身在現場的一點鼓勵,並實際上鼓勵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但案件並無證據證明她親身使用暴力,二人情節及量刑有分別。

法官又提到案發當時並無「口罩令」,當日故意蒙面的人太多,明顯意圖是要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事件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要判處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