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案 法官稱有被告沒離現場與示威者裝束相同

前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案,5名涉案的中大學生被裁定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其中兩人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武器罪名成立。5名被告分別是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裁決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所指,控方有可能錯誤識別劉晉旭的身分,當時催淚煙未散去,警方能清晰辨認他,又表示劉晉旭在情況混亂下,仍走向二橋方向,並穿上護脛及戴上防毒面罩,阻止警員辨別身分,行為與他表示希望離開的想法,並不一致,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法官又表示,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沒有選擇在示威者第4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裝束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屬有意圖透過身在現場,以鼓勵其他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唯一推論為打算參與非法集結,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法官又表示,符凱晴及許貽顓分別攜帶金屬鎚頭、螺絲批及士巴拿,並藏於背囊及腰包,物品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亦沒有證據顯示與課堂或其他活動有關,裁定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