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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衝突兩名大專生暴動罪成 法官:判監是合理選擇

【Now新聞台】前年中大衝突兩名大專生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及3年9個月;另外一人違反禁蒙面法判監2個月,法官指示威者企圖重奪中大二號橋,多人對警方作暴力行為,判刑要有阻嚇力。

本案是首宗涉及中大衝突的暴動案件,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前年11月12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某程度是有預謀,非法集結維持約兩個多小時,暴動則維持13分鐘,事件也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法庭必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指當日暴力規模大,有汽油彈擲中警員,燒著警員制服及盾牌。被告張俊浩也有份參與投擲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等,決定判他入獄4年半。

另一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有足夠時間離開,她卻留在現場13分鐘,衣服及裝備與示威者同一陣線,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但沒證據顯示她有使用暴力,所以情況與張俊浩不同,決定判她入獄3年9個月。

法官又列出近期九宗暴動案的案例,稱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量刑基準是判監3年多至5年半不等,認為本案判處20歲的張俊浩監禁而不是教導所是合理選擇。

兩人同樣涉及違反禁蒙面法,分別被判監半年及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名被告陳起行暴動罪脫罪,但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法官指他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決定判囚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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