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縱火燒校門罪成 輕判入教導所 毋須賠償8.9萬元受損物品

案發當時校門外火光熊熊。
案發當時校門外火光熊熊。

青衣長康邨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前年先後遭人用伸縮棍破壞多道玻璃校門,以及遭淋潑汽油和投擲燃燒物。2名當時在該校就讀的男學生涉事被控縱火及刑毀等3罪,於區域法院受審,其中1人被判表證不成立,餘下1人則被裁定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罪成,今早(7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林偉權指,縱火屬嚴重罪行,一般犯人會判處數年監禁,惟考慮到被告尚算年輕,判處教導所亦有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並對其更生有利,遂採納懲教署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教導所令。

2名被告依次是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20歲),同被控1項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毀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張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關則被裁定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罪成。林官判刑時,指縱火屬嚴重罪行,即使不涉及人命傷亡,一般犯人會判處數年監禁,惟法庭不能漠視更生需要。雖然本案被告有預謀、有計劃地夥同他人犯案,而且當時正值社會動盪,一般會判監3年,但考慮到教導所羈留期最長可達3年,如果表現良好,一般羈留18個月及須守3年監管令,林官認為判處教導所令與被告罪行相稱,亦有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最終判處教導所令。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得到家人支持,感化官在報告中亦指被告有悔意,明白要承擔法律後果,並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又指,被告希望日後繼續讀書及工作,他已經上了寶貴和不容易的一課,亦因本案曾被拘留3個月。林官則一度提及,案中受損的校門修復費用約8.9萬港元。辯方則指,被告無經濟能力,其父亦因無法前往內地工作而沒有收入,家庭倚賴被告兩名姐姐收入。林官則指無意要被告家人代其償還,但被告須為其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