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槍男生被控暴動、襲警罪 同案被告包括博士生、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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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在荃灣被警員槍擊左胸受傷的中五男生曾志健,被落案起訴一項暴動罪、兩項襲警罪,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曾志健昨日仍留醫加護病房,未有出庭。同案共有7名被告,連同曾志健在內共有3人留醫,僅4人出庭,他們涉及的案情發生在10月1日荃灣海壩街及大河道一帶。

庭上4人,包括10.1當日在曾志健身旁被捕的26歲男子邱宏達,他當日被制服後,向旁邊的記者和警察大叫:「救佢呀(指曾志健),佢受咗傷呀,中咗槍呀。」被警察壓住時續說:「救佢先啦」。邱宏達被控一項暴動罪,現於理工大學攻讀博士,明年畢業。同案被告大多是大專/中學生,年紀較輕,唯有38歲的首被告陳珩,任職清潔工、月入約5000元。陳珩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縱火罪,獲准以1萬元現金擔保外出。

 

昨日下午近1時,曾志健提堂的消息廣發,多人隨即趕到沙田裁判法院。1時半左右,已經有上百人來到法院,多人坐在法院門外,聲援被捕者。

曾志健代表律師指,他完成手術後住在深切治療病房,昨日轉往加護病房,情況穩定,但醫生也說不準出院日期,未知何時可以上庭。曾志健於案發當日,被警員近距離開槍射中左胸,子彈穿肺,送院後進行緊急手術將子彈碎片取出。他的律師在庭上申請保釋,要求不再由警方看管,但控方反對,指被告不在場,法庭無權批出保釋申請。辯方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9D條反駁,指出法庭有權處理。裁判官李志豪要求控辯雙方今天提交書面陳詞,再就曾志健的保釋作決定,被告暫時繼續由警方看管。

曾志健涉及的兩項襲警罪,分別被指襲擊警員謝思明、警署警長曾家輝。據悉,開槍射向曾志健的是曾姓警員。

同案年紀最大的陳珩,被控於荃灣海壩街一帶暴動與縱火。他昨日穿一件酒紅色長袖衫、黑色綿質長褲上庭,他個子不特別矮,但總是躬著身子,神色較沉重。他的代表律師是律政司派出的當值律師,律師讀出陳珩背景:清潔工,月入5000元左右,與家人共住,可以提供現金1萬元擔保。律師亦指出陳珩潛逃風險低,裁判官准予保釋,須以1萬元現金擔保、一周兩次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裁判官最後問到,各被告是否可以即時提交現金保釋,唯有陳珩未能確定。裁判官表示,陳珩須交齊1萬元現金才獲准保釋,問陳珩是否明白。陳珩頓一頓回應:「喔......明白」,雙手不自覺地捏緊衣角,狀甚緊張。

「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代表在場,其後表示可以為陳珩交擔保金,庭外許多人都表示可以資助,「唔夠錢嘅話,我哋呢度一人一百都得!」陳珩最終獲准保釋。他與家人拉著手步出法庭,在「遮陣」中離開,他手裡還抽著個有點破爛的綠色環保袋。

至於同案被告博士生邱宏達,被控於荃灣海壩街干犯一項暴動罪。邱宏達在曾志健中槍倒地後衝向曾,被警員制服及拘捕。邱在庭上表現平靜,傍晚從羈留室獲准保釋外出後,難掩激動,與好友相擁,其後在支持者的「遮陣」掩護中離開。

庭上,控方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一度反對眾被告保釋,並呈上一些影片截圖,顯示有人10.1在海壩街掟雜物,包括燃燒彈,又指出圖中他所認為是被告的人。控方續指,曾志健「在大河道一路追住(警方)防線,拎鐵通狀物體追打本案一個警員。」又指因為曾志健手持藍色盾牌(浮板),非常容易辨認。控方稱,指控是強的,又認為被告們持有「大量防具」,即豬嘴、眼罩等,「唔係普通嘅示威者,一定會再出現喺示威(現場)。」

最終,裁判官批准庭上各被告以5000元或1萬元現金擔保外出,11月14日再訊,其間不准離港、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因為留院未能出庭的李振文和郭小琴,他們的代表律師不反對被告繼續由警方看管,法庭押後至10月9日再處理;而中槍的曾志健,他的代表律師反對警方看管、向法庭申請保釋,認為警方羈留時間已經超過48小時,曾志健亦已經由被捕人變為被告,法庭依法有權處理保釋申請,裁判官要求辯方提交案例,宣布今天繼續處理。

控方律師一度稱曾志健已經被轉送普通病房,而非加護病房,後來澄清指自己對醫療制度了解不足,公眾席上眾人聞言喝倒彩。

另外,第三被告李振文在開庭時沒有律師代表。辯方律師伍展邦中途表示代表李振文,並指昨日下午3時許才臨時受到被告委託,批評警方沒有通知李振文、曾志健(同屬伍展邦律師團代表)昨有聆訊。伍展邦指,事前已經多次聯絡警務處,始終未有獲悉昨午2時半開庭。控方確認伍展邦多次致電警務處,亦有交名單予警方,查詢名單上各人可有需要提堂。控方稱,昨午12時07分已經通知本案所有相關律師,不同意伍展邦指控律政司故意隱藏/不告知開庭。伍展邦再次向法庭表示,只是希望法庭記錄在案。法庭提醒控方尊重被告人權利。

7名被告:

陳珩(38歲,清潔工)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縱火罪
陳金國(19歲,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
李振文(25歲,程式員)被控一項暴動罪
馮清文(21歲,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
郭小琴(22歲,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
曾志健(18歲,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兩項襲警罪  (中槍男生)
邱宏達(26歲,博士生)被控一項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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